煙臺驗收環保部門審批建設項目試生產屬于行政審批嗎?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采取“批準”、“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準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第八條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根據上述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需要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由相關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并作出審查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其進行試生產。因此,環保部門審批建設項目試生產屬于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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